第十一条 遗失车票
1. 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
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
2. 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
第十二条 补 票
1. 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2. 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3. 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
第十三条 退票
1. 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 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
第十四条 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
1. 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 班车中途发生故障, 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 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3. 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 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 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 免费送回, 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