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 工业:
1.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 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3.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4.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 商业:
1.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2.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税金-销货成本-(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4.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 服务业:
1.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2.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 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九条 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 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 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三、 资本的利息;
四、 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五、 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 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
八、 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九、 业务上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千分之三或者业务收入总额千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期逐年计算折旧。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设备等。但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用数列为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