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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失效]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先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以原价的百分之十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最短年限为二十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最短年限为十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年限为五年。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所发生的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第十六条 作为投资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按协议、 合同规定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属于作价买进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
  前项无形资产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十年摊销。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副产品等的盘存,应当按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和加权平均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需要变更计算方法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分季预缴税额,可以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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