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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
 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1年1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
  由于目前商标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四年规定的补贴地方商标管理工作业务费,与目前工作任务的需要很不适应。经研究,重新规定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业务费,一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标管理业务费开支包括:
  1.印制费。指印制商标和商标业务用申请书、帐簿、表册、卡片和档案袋等费用。
  2.资料费。指商标汇编和商标业务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汇编,参考书刊编印、翻译和购置等费用。
  3.宣传费。指用于商标宣传书刊、资料、图片、公告等印制费及举办商标展览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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