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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
 (198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职权是:
  (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条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究,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节 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的监督

 第三条 检察看守所羁押的人犯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或者他法定文书、证件。
 第四条 检察在押人犯中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人,以及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分的人,是否及时予以释放。
 第五条 检察在押未决人犯保外就医或采取其他监外监管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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