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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81)贸财财字38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


  当前,全国经济形势很好,但是潜伏着危险。财政连续发生赤字,银行增发大量货币,市场票子过多,物价上涨, 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极为不利。
国务院认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控制货币发行,稳定市场物价,保证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严格信贷管理,坚持信贷收支平衡,切实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货币发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银行要在核定的信贷计划范围内严格掌握,不得超过。各级政府都要把实现信贷平衡,控制货币投放,作为经济调整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贷款发放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各级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使用方向审查决定。任何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不得限制银行、信用社收回到期贷款, 不得擅自宣布豁免贷款, 不得挪用或挤占信用社资金。要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定出现金投放或回笼的指标, 落实
下去。 全国的货币发行计划和信贷计划需要有所追加时,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 重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 严格禁止把银行信贷资金移作财政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所有企业不得用银行贷款弥补亏损。没有销货收入的企业,不得把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奖金,用于交纳利润,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拿银行贷款给社队,用于分配和弥补超支。新开办的企业,应由财政拨给流动资金。原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扩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应主要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进行利改税试点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从利润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充自己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不能一面把收入全部拿去搞基本建设, 一面又要银行贷款。 地方和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加控制, 不许随意动用。 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和贷款。企业购买国库券,也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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