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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失效]

 三、管紧用好贷款,促进企业调整。凡是国家决定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生产有关设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银行要停止有关贷款。对那些产品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和那些同先进厂争原料、燃料动力而消耗大、质量差的企业,银行要管紧贷款。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尽量帮助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或转产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对于已经决定关停的企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关停企业清理财产的收入,除了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以外,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放的中短期专项贷款,凡是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挖革改项目,必须纳入各级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贷款。一九八0年已经安排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计划安排的轻纺中短期设备贷款,要首先用于这些批准的续建项目和收尾工程,不得搞盲目建设和重复建厂。国家信贷计划中安排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拾遗补缺、填平补齐和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挖革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果。
 四、压缩物资库存和商品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要切实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企业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和物资,银行不予贷款。物资部门和商业库存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其所占用的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限期清理。企业有积压物资能够处理而不处理的,银行可以增加新贷款。国家规定压缩商品库存、回笼货币的计划,商业、供销、外贸、银行等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坚决保证其实现。
 五、重申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已经办了的,要进行清理整顿,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者外,要一律停止。工商企业某些长期积压的物资和商品,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利用,可以委托代销、寄销和分期收款。对于一面实行赊销处理,一面又继续生产和收购这些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
 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 。 人民银行总行要认真审核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各级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现金收支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对本地区的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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