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失效]

计划, 要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利于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货币回笼任务的实现。
 六、实行利率统一管理,区别对待的政策。必须重申,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存款和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权在国家规定利率的基础上, 在上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机动调整。 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贷款利率, 可以略高或略低于国家银行的利率。信用社变更利率,委托农业银行审批;外汇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订;其他信用机构变更利率,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七、 加强现金管理, 严格结算纪律。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各企业、各单位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严禁超过规定携带现金外出采购。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检查,压缩不合理的现金库存。要采取措施,防止用各种手段套取现金。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奖金的管理,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监督工资和奖金的支付。财政、商业、银行要密切协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省非生产性开支,减少现金的投放。各专业银行对有关开户单位,也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现金管理。为了防止企业在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大量拖欠,银行要在结算上采取措施,严格结算纪律。
 八、 努力增加生产,搞活流通,切实抓好货币回笼。各地区、 各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农业、轻工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生产, 增加商品货源。 有条件的重工业和军工部门,要尽可能生产一些民用消费品,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商业部门要大力组织收购,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商品的货币回笼。文化、艺术、服务、旅游等部门,要广开服务门路,努力增加非商品的货币回笼。银行要加强储蓄工作,增加网点,方便存取,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要定期讨论货币投放和回笼情况, 针对出现的问题, 采取措施加以处理。要支持和鼓励银行人员,勇于维护财经纪律,同不利于经济调整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必须加强协作,深入调查研究,搞好经济分折,认真按政策制度办事,应该管紧的要坚决管紧,需要搞活的要努力搞活,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银行要紧密围绕着国民经济调整这个中心,充分运用信贷、结算等手段,协同企业搞活生产,搞活市场;并继续研究和进行金融工作的改革,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