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仪表及指示灯
1.机动车必须设置车速表和里程表(专用机械、手扶拖拉机除外),车速表的指示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五。
2.采用气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必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
3.机动车必须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流仪表或指示灯。
第二十五条 乘人和载质量的核定
一、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1.前排: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一百毫米核二人;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七百毫米核三人。
2.后排:座位长度每满四百毫米核定一人。
二、载质量的核定
1.经国家定型或进口的机动车,载质量按原车说明书核定。
2.经过改装的机动车,载质量参照发动机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及原车载质量以最小值核定。
3.挂车载质量参照改装车核定载质量方法核定。
三、车辆乘人数的核定
1.根据路程、路况,按载质量或乘人面积计算,以最小值核定。
(1)行驶平路,单程小于或等于五十公里,每吨核十五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
(2)单程大于五十公里或行驶山路,每吨核十二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
2.小客车、长途客车在载质量允许的条件下,按座位核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
一、高压电接触器清洁,闭合次序符合要求,行车平稳。
二、高压电机不跳火,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枢、磁极线圈整洁牢固,电机与车体绝缘(在干燥气候下不少于五十兆欧)。
三、集电头动作灵活不卡滞,螺栓不松动,集电杆在高度五点七米时压力为九至十公斤,杆的弯度应向上。
四、过电继电器作用正常,其作用电流单车为200-220A,绞接车为290-310A。
五、各部开关灵活,接触良好,信号齐全有效,地链引线齐备有效。
第二十七条 对汽车拖带挂车的要求
一、挂车的车厢尺寸不超过主车车厢尺寸。
二、挂车的载质量不超过主车。
三、挂车车厢底板高度不超过主车底板高度。
四、挂车与主车的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架对称并呈水平状态。
五、除大货车外其它汽车不准拖带挂车。
第二十八条 对特种车和专用车辆的要求
一、特种车
1.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身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
2.消防车:车身颜色为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
3.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为米黄色,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
4.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调频调、紧急调频调”。
上述务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为110分贝(A)至115分贝(A)。只有经过批准的特种车辆才准设置相应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专用车
1.载运危险品的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灯,两侧及车后应喷“注意危险”或“严禁烟火”字样,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排气管出口应从车前部左侧斜下方引出。
2.邮政车:车身颜色为邮绿色,并在车门两侧喷“邮政”字样,字体高度为三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