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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1990年11月2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以下简称“新闻出版署”)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的管理与分工协作,使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行政规章科学规范,切实可行,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暂行条例》等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章,是指新闻出版署为管理全国新闻出版事业,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各类新闻出版行政规章的总称。
  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以及报请国务院批准、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行政法规的起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规章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得与同一等级的规章相重复或相矛盾;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行政规章适用于全国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和一切新闻出版活动。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为本署制定行政规章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制定行政规章的计划分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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