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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失效]

  长远规划是在研究新闻出版署行政规章体系的基础上编制的制定规章的五年计划,由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新闻出版署各司室(以下简称各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建议汇总平衡后报署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经署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后报署领导审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行政规章,报署批准后,可列入年度补充计划。
  第七条 必须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每年由政策法规司编制“关于制定行政法规的建议计划”,经署长审批后报国务院法制局。内容包括: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起草行政规章必须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新闻出版署各司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起草工作。法规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署长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起草规章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以及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也可吸收有关新闻出版部门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重要的行政法规,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由新闻出版署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参加起草工作。
  第九条 报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在起草时,应由承办部门事先拟定纲要并征询政策法规司意见后再行起草。
  第十条 行政规章一般应包括总则、本文、附则等几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应用范围等。
  本文:是规章的基本部分,应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章责任等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
  附则:规定规章的执行、修改、解释等问题。
  第十一条 凡条件不成熟而又必须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规章,发布“试行”或“暂行”规章。临时或短期适用的可加“暂行”二字;如将要修订,在执行中征求意见的,可加“试行”二字。“暂行”和“试行”不得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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