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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
 (1972年12月7日国务院出版局发布)


  图书版本记录包括以下项目:
  1.书名(或图片名)
  2.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
  3.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
  4.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5.统一书号、定价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翻译书籍,应加载原著作者的国籍;原书名、原著作者姓名及原出版者名称的原文;所据译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
  转译书籍应记载:所据译本的原书名、著作者和转译者姓名、出版者名称的原文及出版年月、版次。为排版便利,原文可另载在适当地位。
  由外文书籍、报刊选译短篇文字成书者,不必在版本记录中列举原著作人原名及出处,而应在每篇译文后注明原著作人译名及出处,或由译者、编者另加总的说明。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及文件性书籍,原著者国籍、翻译者、编辑者等项目可不载。
  (二)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出版年月须载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
  版次是用以统计版本内容的重要变更的。图书第一次出版者为第一版,内容经过较大增删后出版者为第二版,以下类推。同一种图书改换书名、开本、版式、装订、封面出版者,均不作为再版,即不作为版次的变更。
  印次是用以统计印刷的次数的。印次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计算起,重印时应将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计进去。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三次,第二版印了两次,第二版第一次印刷应作为第四次印刷,第二版第二次印刷应作为第五次印刷,以下类推。
  印数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起累计计算。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两次,第一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100000册,第二次印数5万册,应记载为100001--150000册;第二版第一次(即累计印次的第三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50001--250000册,以下类推。
  一种书有不同的开本或不同的装订,如精装、平装、普及本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版本的印次、印数须分别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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