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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0年6月25日 国家出版局 (80)出版字第42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出版方针,使广大读者迫切需要的优秀图书,能够比较及时和适量供应,在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好图书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印刷生产余力和纸张物资潜力,避免图书和纸张的长途运输,对读者需要量大的图书采取租(供)型造货的办法。
  中央和上海的出版社为主要供型单位,其他地方出版社之间租(供)型也适用本规定。
  一、租(供)型造货的图书主要是普遍学习需要的文件、政治理论读物,发行量大的普及性工具书、优秀文学书籍、各类普及读物、少儿读物和年画、连环画,以及发行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好的其他图书。
  二、租型造货工作原则上以租型协作印制区为租型单位。暂设下列租型协作印制区:
  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2.辽宁、吉林、黑龙江;
  3.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四川、云南、贵州;
  5.湖北、河南;
  6.广东、广西、湖南;
  7.浙江、江西、福建;
  8.山东、江苏、安徽。
  另设上海印制点。
  为了便于工作,每区推选一个省(市、自治区)作为固定的召集单位,如有必要,召集单位也可以轮流担任。召集单位负责与供型单位联系,并组织、协调本区的租型造货工作。
  普遍学习需要的图书,可以以省(市、自治区)为租型单位进行租型造货。
  三、供型单位应从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出发,将质量较好,需要量较大,适于租型造货的图书,按季编制供型书目,于季度开始前15天发给租型单位,并同时抄送国家出版局、各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供型单位所在地的发货店。供型单位在必要时,还可以按月编发补充供型书目。租型单位根据本协作区的需要选择品种,并确定租型书目,按时通知供型单位,同时抄送供型单位所在地的发货店。供型单位应及时供给纸型。
  普遍学习需要的图书,由供型单位随时与各省(市、自治区)协商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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