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2.标签除符合GB7718-199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三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三)红花籽油属于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88)进行检验;属于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或《色拉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照执行的相应标准进行判定。
(四)原油(毛油)需要经过处理,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方可食用。
附件4: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
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 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 调配贮存设备;6. 灭菌设备;7. 灌装、包装设备。
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 10338-2000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
│ 1 │感官 │ √ │ √ │ √ │ │
├───┼────────────────┼───┼───┼───┼────────┤
│ 2 │净含量 │ √ │ √ │ √ │ │
├───┼────────────────┼───┼───┼───┼────────┤
│ 3 │氨基酸态氮 │ √ │ √ │ √ │ │
├───┼────────────────┼───┼───┼───┼────────┤
│ 4 │总酸(以乳酸计) │ √ │ √ │ √ │ 适用于烹调酱油 │
├───┼────────────────┼───┼───┼───┼────────┤
│ 5 │总砷(以As计) │ √ │ √ │ * │ │
├───┼────────────────┼───┼───┼───┼────────┤
│ 6 │铅(以Pb计) │ √ │ √ │ * │ │
├───┼────────────────┼───┼───┼───┼────────┤
│ 7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
│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
│ 9 │菌落总数 │ √ │ √ │ √ │ 适用于餐桌酱油 │
├───┼────────────────┼───┼───┼───┼────────┤
│ 10 │大肠菌群 │ √ │ √ │ √ │ │
├───┼────────────────┼───┼───┼───┼────────┤
│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 │ √ │ * │ │
├───┼────────────────┼───┼───┼───┼────────┤
│ 12 │铵盐 │ √ │ √ │ √ │ │
├───┼────────────────┼───┼───┼───┼────────┤
│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 │ √ │ │
├───┼────────────────┼───┼───┼───┼────────┤
│ 14 │全氮 │ √ │ │ √ │ │
├───┼────────────────┼───┼───┼───┼────────┤
│ 15 │※3-氯-1,2-丙二醇 │ √ │ │ │ │
├───┼────────────────┼───┼───┼───┼────────┤
│ 16 │标签 │ √ │ √ │ │ │
└───┴────────────────┴───┴───┴───┴────────┘
注:1.※有能力时可列入,但不判定。2.产品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 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两种酱油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5: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
│ 1 │感官 │ √ │ √ │ √ │ │
├───┼───────────────┼───┼───┼───┼──────────┤
│ 2 │净含量 │ √ │ √ │ √ │ │
├───┼───────────────┼───┼───┼───┼──────────┤
│ 3 │总酸(以乙酸计) │ √ │ √ │ √ │ │
├───┼───────────────┼───┼───┼───┼──────────┤
│ 4 │游离矿酸 │ √ │ √ │ * │ │
├───┼───────────────┼───┼───┼───┼──────────┤
│ 5 │总砷(以As计) │ √ │ √ │ * │ │
├───┼───────────────┼───┼───┼───┼──────────┤
│ 6 │铅(以Pb计) │ √ │ √ │ * │ │
├───┼───────────────┼───┼───┼───┼──────────┤
│ 7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
│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 9 │菌落总数 │ √ │ √ │ √ │ │
├───┼───────────────┼───┼───┼───┼──────────┤
│ 10 │大肠菌群 │ √ │ √ │ √ │ │
├───┼───────────────┼───┼───┼───┼──────────┤
│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 │ √ │ * │ │
├───┼───────────────┼───┼───┼───┼──────────┤
│ 12 │不挥发酸 │ √ │ │ √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
│ │ │ │ │ │食醋,以乳酸计 │
├───┼───────────────┼───┼───┼───┼──────────┤
│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 │ √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
│ │ │ │ │ │酵食醋不要求 │
├───┼───────────────┼───┼───┼───┼──────────┤
│ 14 │标签 │ √ │ √ │ │ │
└───┴───────────────┴───┴───┴───┴──────────┘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
│申证单│ 基本生产流程 │ 关键控制环节 │ 容易出现的 │
│元名称│ │ │ 质量安全问题 │
├───┼───────────────┼──────────┼──────────┤
│腌腊肉│ │ │ │
│类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1.原辅料质量,2.加工│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
│ │晾晒→烘烤→包装 │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氧化,酸败及污染 │
│ │注:中国腊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 │
│ │ │运 │ │
├───┼───────────────┼──────────┼──────────┤
│酱卤肉│ │ │ │
│类制品│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1.原辅料质量,2.添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
│ │→烘干→)冷却→包装 │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物污染。 │
│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 │
│ │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运 │ │
├───┼───────────────┼──────────┼──────────┤
│熏烧烤│ │ │ │
│肉类制│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1.原料质量,2.添加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
│ 品 │冷却→包装 │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a)芘及微生物污染 │
│ │→二次灭菌→冷却 │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
│ │ │ │ │
├───┼───────────────┼──────────┼──────────┤
│熏煮香│ │ │ │
│肠火腿│ │ │ │
│类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1.原辅料质量,2.添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
│ │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物污染。 │
│ │装→二次灭菌 │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 │
│ │ │运 │ │
│ │ │ │ │
└───┴───────────────┴──────────┴──────────┘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腌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煮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熏烤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和蒸煮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
│ 单元 │ 产品种类名称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 名称 │ │ │ │
├────┼──────────┼─────────────┼────────────┤
│腌腊肉类│咸肉类 │GB2732-1988《板鸭(咸鸭) │SB/T10294-1998《腌猪肉》│
│ 制品 │ │卫生标准》 │ │
│ ├──────────┼─────────────┼────────────┤
│ │腊肉类 │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 │ │
│ │ │标准》 │ │
│ ├──────────┼─────────────┼────────────┤
│ │中国腊肠类 │GB10147-1988《香肠(腊肠)│SB/T10003-1992《广式腊肠│
│ │ │香肚卫生标准》 │》、SB/T10278-1997《中式│
│ │ │ │香肠》 │
│ ├──────────┼─────────────┼────────────┤
│ │中国火腿类 │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 │ │》,GB18357-2001《宣威火腿│》 │
│ │ │》,GB19088-2003《金华火腿│ │
│ │ │》 │ │
├────┼──────────┼─────────────┼────────────┤
│酱卤肉类│白煮肉类 │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 │ │
│ 制品 ├──────────┤标准》 ├────────────┤
│ │酱卤肉类 │ │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 │
│ │ │ │准》 │
│ ├──────────┼─────────────┼────────────┤
│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 │SB/T10281-1997《肉松》 │
│ │松、肉粉松) │》 │ │
│ ├──────────┼─────────────┼────────────┤
│ │肉干类 │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SB/T10282-1997《肉干》 │
│ │ │生标准》 │ │
├────┼──────────┼─────────────┼────────────┤
│熏烧烤肉│熏烤肉类 │GB2727-1994《烧烤肉卫生标 │ │
│类制品 ├──────────┤准》 │ │
│ │烧烤肉类 │ │ │
│ ├──────────┼─────────────┼────────────┤
│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SB/T10283-1997《肉脯》 │
│ │) │生标准》 │ │
├────┼──────────┼─────────────┼────────────┤
│熏煮香肠│熏煮肠类 │GB2725.1-94《肉灌肠卫生标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
│火腿类制│ │准》 │》、SB10251-2000《火腿肠│
│品 │ │ │》 │
│ ├──────────┼─────────────┼────────────┤
│ │熏煮火腿类 │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 │ │熏火腿卫生标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