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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审核发证
  大坝中心对注册检查组的注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准予注册的,确定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报电监会批准,核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同时通知水电站运行单位,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或者未批准注册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发出暂不予注册的通知,同时将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注册登记证由电监会统一监制和编号,分正本、副本。对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大坝,注册登记证上分别加注“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字样。
  第七条 大坝中心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水平,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大坝安全注册的意见:
  (一)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80分以上的正常坝,注册等级为甲级;
  (二)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正常坝,注册等级为乙级;
  (三)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80分以上的病坝,注册等级为丙级;
  不符合大坝安全注册条件,或者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60分的正常坝和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80分的病坝,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注册登记证和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每年应当按照注册条件、标准、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内容等要求进行注册自查,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在每年一季度将自查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条 大坝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注册大坝的安全状况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自查报告,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大坝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册降级:
  (一)注册等级为甲级或者乙级的大坝,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的;
  (二)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水电站运行单位没有及时安排处理,且超过半年仍未开展工作的;
  (三)大坝关键部位、重要项目安全监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结束后超过1年仍未开展改造工作的;
  (四)水电站运行单位不按计划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相关工作,逾期超过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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