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 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分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5:0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结算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照《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
第四章 本息兑付
第二十条 本息兑付日(T日)前一个工作日(即T-1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