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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2006)


  请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不含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为统一各级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库资金汇划报解零在途,提高国库资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国库资金汇划报解的总体目标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资金汇划系统的前提下,通过认真总结国库业务规律、充分挖掘内部工作潜力、有机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和优化组合会计核算工作步骤,组织建立分层次、分时间、分轻重缓急、序时、滚动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级国库收支款项当天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即“零在途”目标。

  二、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国库的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应最大限度地实现“零在途”

  国库收纳的各级收支款项,当日来得及处理的,应纳入当天核算,并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最终收款国库于当日收纳入库,在途时间为“零”;当日已经报解但来不及上划或因票据量大等原因来不及处理的,至迟在次日上午办理,最终收款国库于次日上午收纳入库,在途时间为“半”天。

  (二)库款汇划报解应划分层次、时间

  各分库应根据辖内国库业务分布现状和作息时间,分别确定辖内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汇划库款的时间,尽可能的使辖内各级国库收纳的款项在当日来得及处理,并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最终收款国库于当日营业终止前收妥入库。

  (三)库款汇划报解应区分业务轻重缓急

  各级库在办理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工作中,应优先处理重大紧急款项、上级款项、大额款项的汇划报解。

  (四)国库资金汇划业务应序时地进行处理

  对于直接受理的业务,各级国库应自收支票据提入国库或收支款项电子信息到达国库时起,序时地录入、复核处理;按照规定上划时间进行报解汇划,实现录入、复核等业务处理匀速、持续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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