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
(1989年2月28日)
一个时期来,不断发现一些出版社,违背创办期刊的审批规定,未经报批,擅自以书号出刊,造成混乱。这类出版物实际上是期刊。常见的特点是:采用期刊通用的16开本及版面设计,内容是杂集各类文章,有些还有各种专栏;定期出版或基本上定期出版,也有的只出一期,两期;用书号,不用刊号,不采用统一刊名,也有的有统一刊名,同时每期另标主题;一般都不在封面标明出版年、月和期、卷数;内容大都格调低下,有的甚至宣传诲淫诲盗;多数搞“协作出版”实际上将选稿、编辑、印刷、发行、宣传甚至终审等工作全部交给协作对方,出版社拿出书号后坐收渔利,实际是卖书号。为了加强出版管理,防止有害的内容,特别是诲淫诲资的作品传播,对以书号出刊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不得以书号出刊;
二、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凡属刊物,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