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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
 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93)财会字第30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表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调帐时,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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