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备用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允许企业增设“备用金”科目,调整时,应将“备用金”科目余额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43、“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允许企业增设“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4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借款”科目,而是按照借款期限长短设置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借款”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45、“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
原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进行改扩建的企业,可以增设“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属于经营房和周转房改扩建支出的部分转入“开发成本”科目。
4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三个科目。新制度未设置这三个科目。调帐时,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47、“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办法的企业,增设“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新制度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余额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新制度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原已记入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不作调整。
4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三、编制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
企业经过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四、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表中“年初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各项目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在编制“损益表”时,1993年7至12月份,按下列格式(格式附后)编报。“1至6月”栏各项目所列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损益表”规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的方法为:将原制度利润表中的“建设场地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代建房结算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房屋经营收入”各项目数字合计,填入“经营收入”项目;将原制度利润表中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成本、税金填入“经营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原制度利润表中“其他销售利润”项目数字填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本月数”栏各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