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置国外常设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拟设置机构的国家或地区已开展下列业务之一: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海外企业、承担援助项目,目市场前景良好,有后续项目。
2.符合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国别政策。
3.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五、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设置机构必须先注册登记才能开展业务。公司申请有这类国家设置机构时,必须说明理由。
六、申请设置国外常设机构时,应向经贸部提供下列材料:
1.拟设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拟设机构的名称及人员编制。
3.机构负责人姓名及在外担任的职务。
4.申请公司的主管部门意见。
七、机构人员配备要少而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开拓意识强、熟悉外经业务、热爱本职工作、一专多能、身体健康的人员去驻外机构工作,特别要选好负责人。
八、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设置的机构必须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注册。在这类国家,经经贸部批准的公司驻外机构可同时使用“有限公司”名称。
九、公司驻外机构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按当地法规登记注册,合法开展业务活动。
十、公司驻外机构,必须服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领导,接受其管理和协调,要定期(一般为三个月)向其汇报工作,通报公司业务开展状况及市场动态。
十一、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因公回国、或去第三国出差,事前应向使馆经(商)参处报告,返回后,向使馆经(商)参处汇报工作情况。
十二、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离任前,须写出书面离任报告,内容包括:任内主要业绩、公司经营方向、当地市场动态、潜力、前景。报告须送使馆经(商)参处及经贸部合作司各一份。
十三、已批准设置的公司驻外机构,经过实践,认为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的,公司有权撤销,但需向经贸部备案。
十四、在本规定公布前,未经经贸部正式批准设置的公司驻外机构,凡符合本规定第四、五、八条内容的,有关公司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今后,凡未经正式批准的公司驻外机构,经贸部一律不予承认,我国驻外使(领)馆有权干预,直至令其撤出所在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