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
(林资发〔2006〕162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
为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严肃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纪律,针对近来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以下简称“十项纪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同时废止。
“十项纪律”适用于我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对违反“十项纪律”的检查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
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五、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用餐。
六、不准在检查工作期间饮酒、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