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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这种办法适用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第九条 经批准已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第十条 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应逐步全纳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包干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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