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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办法[失效]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市和异在均可使用。
  (三)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四)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五)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七)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3.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八)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3.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
  4.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5.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6.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九)商业汇票贴现
  1.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2.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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