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
第十五条 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四)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五)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六)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
(八)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九)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或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背书连续,银行本票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十一)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十二)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十三)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十四)不定额银行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定额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各银行代办签发和兑付。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支票
(一)支票
1.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