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5.支票付款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7.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8.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帐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9.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10.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定额支票
1.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2.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3.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4.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5.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6.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收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7.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8.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9.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资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付利息。
10.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