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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手续的规定

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手续的规定
 (1965年9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一、凡是送交司法部门审讯处理的重大投机倒把案件,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包括存款和转帐款)和储蓄存款,由法院办理通知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需要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可由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通知手续,不再经过司法部门。县级以下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包括市场管理所),不能自行办理冻结银行存款的通知手续。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过慎重研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查,力争不出差错。如果发现冻结错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银行解除冻结;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向被冻结存款人进行解释,说明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人民银行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应当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冻结的理由;如果人民银行认为此项存款不便冻结,也可以提出异议,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加研究,或者报请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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