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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促进竹类产品流通的意见

商业部关于促进竹类产品流通的意见
 (1992年1月31日商业部以部发<92>土字第54号印发)


  竹类产品(包括毛竹、篙竹、各种杂竹、笋及其半制品、制品)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出口物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竹类产品流通进一步活跃,加工产品大幅度增加,已显示出以竹代木的广阔前景。加强竹类产品流通工作,开发利用竹类资源,对促进山区经济发展,支援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部主管竹类产品流通工作。供销合作社是经营竹类产品的主渠道。多年来,各地供销社为搞好竹类产品流通,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为保护、培育、发展竹林资源投入了大量人力、资金和物资,在筑路疏河、改善竹区运输条件,推广科学育竹,向竹农提供系列化服务,兴办商品生产基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形势下,对竹类产品经营上的改革、开拓不够;流通秩序混乱,竞争机制不完善,供销社经营困难,市场占有率下降,主渠道地位被削弱。
  为了把竹类产品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奋精神,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近几年,由于主客观原因,供销社经营竹类产品遇到不少困难。有利条件也不少。竹类产品是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大宗商品,拥有广阔的购销渠道,并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索和积累了许多经验。政府部门也为供销社经营制定一些政策。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要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树立竞争观念、市场观念、服务观念和效益观念。开创新的营销方式,积极扩大经营。
  二、继续整顿流通秩序,理顺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1>60号)中规定,竹材“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的精神,毛竹产区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精神。依据现行经营分工,凡属供销社经营毛竹的地区,在重点产竹县(市)由供销社统一进山收购,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进山收购。产区以竹材为原料的乡镇加工企业所需要的竹源,要加强管理,由供销社根据合理流向,统一就近组织,优惠供应,或在竹材批发市场组织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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