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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管理,
 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 部发<92>教字第273号)


  我部1990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成人教育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90)商教字第101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成人教育办学的宏观管理,办学秩序有所好转。但仍有一些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商业部系统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此反映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维护成人教育办学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坚决制止对企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通知》(国生培训<1991>101号文)精神,特重申如下:
  一、根据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对口培训的原则,商业部机关各行政司、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学历教育和资格性培训,均由我部教育司代部协调管理,由部统一下达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二、举办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和成人大、中专《专业证书》教育,须经我部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各委托单位一般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办班计划。
  三、举办各种认证性资格培训,各委托单位须与我部教育司协商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商业部机关各行政司、局举办或委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举办各种适应性短训班,必须征得部教育司同意才能组织实施。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研究班等,各单位有权拒绝选送学员。
  五、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通知精神,商业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除参加国家统一培训和考试取得证书外,不再参加其他单项认证性培训。
  六、商业部系统统编教材,包括干部、职工培训教材,由部教材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不经该组批准,任何单位不能编写冠以“统编教材”之称的各种教材。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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