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94号)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中建投报[2005]36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独出资150,000万元成立证券公司。150,
000万元注册资本中,原则上,以通过竞拍购买取得的原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证券类资产出资金额为31,413万元,其余出资为人民币现金。上述证券类资产折合的最终出资金额以你公司最终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如最终实际支付的价款少于31,413万元,差额部分应由你公司以现金补足。
二、核准你公司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三、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四、公司筹备组接此批复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请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你公司须在筹建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应同时抄报我会深圳证监局。公司的全体董事均须在我会备案(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