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准斯坦福大学QFII投资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准斯坦福大学QFII投资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
(汇复[2006]339号)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你行代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递交的关于斯坦福大学OFII投资额度及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申请材料收悉。经会商中国证监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斯坦福大学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斯坦福大学应在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本金。
  二、核准斯坦福大学分别在你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单位小额活期存款利息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结汇汇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的资金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斯坦福大学在汇入本金未满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之前,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斯坦福大学可在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外汇资金结汇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
  四、你行在为斯坦福大学提供QFII托管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并督促斯坦福大学遵守上述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