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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邮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邮的规定
(1972)交邮字2398号 (1972)交邮字2398号)


运邮方式和准运范围

  第1条 交通部各铁路局(以下简称路方)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方)交运的邮件,概按本规定办理。

  第2条 下列物品可作为邮件装入固定挂运的邮政专用火车厢(简称专用车厢)或使用铁路车厢的固定容间(简称固定容间)以及与当地路局联系临时加挂的专用车厢或固定容间(简称加挂车)运送,但属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物品除外。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
  (2)每件不超过十五公斤的邮政包裹;
  (3)国际邮件每件在二十公斤以内(国际邮政公物包裹不超过三十公斤)。

  第3条 邮政通信专用物品(简称邮政公物,详见附件一:邮政公物品名表)每件在十五公斤以内及每件重量不超过一百公斤整件不能拆开的信箱、信筒、自行车、磅秤、保险柜、雨帆布、汽车配件、小型邮政用的机械,在不妨碍邮件运送时,得装入专用车厢及固定容间运送,但不得装发加挂车。

  第4条 为加速邮件传递,第二条各项邮件,邮局得与车站随时联系洽商托运,其中信函、报纸并要洽定车次。

运邮费率及结算办法

  第5条 各类运邮方式的计费费率如下:
  (1)专用车厢挂运费率为每轴公里0.14064元,今后固定容间费率调整时,专用车厢挂运费率亦按其增减比例同时比照调整;
  (2)固定容间费率为每立方公尺公里0.005862元;
  (3)临时加挂专用车厢按照本条专用车厢挂运费率计算运费。但加挂铁路整节车厢时,照标记容间按本条固定容间费率加五倍计费。
  计算邮运运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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