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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货物自然减量试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水运货物自然减量试行标准
(交商杂(57)于字第248号 1957年12月20日)

  一、为加强水运企业对货物运输的责任,促使改善装卸、堆存、保管、配载的方法,防止货物数量的减少,划清货物自然减量与其他损耗的界限,特制定水运货物自然减量标准。

  二、货物自然减量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货物性质、自然条件和技术设备等的影响,而发生货物重量上不可避免的减少,其减少的数量,应以附表中各类货物减量百分率为最高标准。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减量,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或未发生自然减量而重量反有溢出时,承运人应如数交与收货人,不得少交或扣除。

  四、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交付时,发现重量减少,超过自然减量标准,如收货人认为继承运人责任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证明。

  货物由承运人确定重量,交付时,发现重量减少超过自然减量标准,如承运人认为继发货人责任时,应由承运人提出证明。

  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应由承运人负责的货损事故,在计算赔偿货物数量时,应扣除货物自然减量,但对于全部减失或整件减失的货物,不得扣除货物自然减量。计算自然减量应以残损部分货物的原有重量为基数。

  六、货物在公布的换装和中料港口每寸奂装或捣载一次,按附表中所规定的标准增加30%,但堆散装的煤、焦炭和矿石每换装或捣载一次,增加百分之一的自然减量。

  七、有密封包装的货物(火漆、树脂等封的)以及装在玻璃容器内的各种含酒精和无酒精的饮料、液体的各种发酵剂、制香料、醋、醋精及醋制酒精等,在运输时,都不得计算自然减量。

  八、附表中的货物类别是根据交通部"水运货物运价分级表"中的货类名称和编号顺序编列的。凡是表中品名内未指出具体品名,而仅,标明本类中所有各种品名"本类中其他各品名""散装的","已装的","鲜的""干的"等,其具体名称应以"水运货物运价分级表"和货物品名价查表"里面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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