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转发
《关于成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88)外经贸计汇字第665号)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汇字第169号文《关于成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的通知》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成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的通知
((88)汇管汇字第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海南分局:
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将于近期内在北京成立。现将《
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规程》转发给你们。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汇调剂中心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调剂中心,今后如需委托全国外汇调剂中心买卖调剂外汇,请按此《规程》办理。随附:(一)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买入(或卖出)外汇委托书及外汇成交通知书格式;(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汇调剂中心委托全国外汇调剂中心买入(或卖出)外汇及信息交流的电传(电报)格式,供办理有关业务时使用。
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2号
电报挂号:5476
电传号:222286SAEC CN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规程
二、办理调剂外汇业务凭证格式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特设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并制定本规程。
二、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之间的外汇额度或现汇调剂业务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三、全国外汇调剂中心为全民所有制金融事业单位,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章:交易机构
四、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监督和管理、地点设在北京市月坛南街32号。
五、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职责:
1.受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汇调剂中心所委托买、卖调剂外汇的申请,并办理成交。
2.监督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汇调剂中心买卖调剂外汇的交割与结算。
3.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编报外汇调剂情况及统计报表。
4.提供外汇调剂市场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调剂范围
六、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留成外汇和中央部门所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可委托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七、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自身引进先进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先进技术;购买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购买原料、材料、辅料、零配件和优良品种的用汇;中央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偿还贷款本息、汇出利润的用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均可委托全国外汇调剂中心买入。
八、外汇调剂的货币种类:额度调剂的货币为美元;现汇调剂的货币暂为美元、港币、日元、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英镑六种。
第四章:外汇调剂价格
九、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每日参照上日交易成交情况,提出指导价格。
十、买方和卖方可参照指导价格,提出买入价或卖出价,买卖双方也可自由议价。
十一、外汇调剂价格根据供求状况浮动,但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二、现汇调剂价格以美元现汇调剂价为基础,其他五种外币现汇的调剂价格,按成交当日美元现汇调剂价格,与公布的人民币对其他货币和对美元汇价的中间价套算。外汇额度调剂按美元额度调剂价计算。
第五章:交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