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分成,每月计算一次,其中20%外汇按月上缴中央;分给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的80%留成外汇按月预拨。每年年终根据全年实际,对上缴中央的外汇和预拨留成外汇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三)各地方、部门完成外汇上缴任务后的留成,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由地方政府(部门)和供货部门、出口经营单位商定,自行再分配。可参考原来的留成比例,也可在有利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条件下另定。其中超基数出口和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基数内出口收汇,属于由外贸经营单位自行补亏的,应拨给相当于收汇额45%的外汇留成。各地方、部门自订的外汇留成分配办法,请抄送国家计委、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备案。
二、留成的手续及帐户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核拨留成外汇的职责分工及管理规定》(<1988>汇管计字第252号文)。
(二)所有出口企业,除汽车、电子企业集团等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将银行结汇水单(加盖“此联仅供留成单位计算留成用”印章,下同)和提取留成外汇清单及申请书,送当地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审核盖章。对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凭出口企业在银行结汇水单和提取外汇清单,根据《全国一九八八年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外贸体制改革试点企业名录》(<1987>外经贸人劳字第522号文)和《轻工、工艺、服装试点行业出口经营商品目录》(<1987>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958号文)审核盖章。
(三)各外汇管理分局根据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审核后的出口商品结汇水单和计算留成清单、申请书办理留成外汇的核拨手续。对三个试点行业完成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后的出口收汇,各外汇管理分局按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审核后的申请书、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清单和结汇水单,先将出口收汇45%的留成外汇额度存入为三个试点行业开立的留成外汇额度帐户,然后将剩余的留成存入待分配外汇额度帐户,由地方政府组织再分配。
记帐贸易留成中的40%现汇额度(已核算在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中)由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汇总核算,并办理留成。各单位凭经贸厅(委、局)出具的单据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入帐手续。
(四)关于统一经营的十五个商品出口收汇和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收汇,为保证及时上缴承包中央外汇,由各地方有关部门分商品就地代中央单位结汇,单独设帐,外汇管理分局将外汇额度全部上划承包单位的各外贸、工贸公司。经外贸、工贸公司汇总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上缴中央外汇的有关手续,余款按有关规定计算地方、企业应得留成额度,及时划拨。
凡实行单轨制工贸公司的留成核拨,仍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