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
“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的通知
(<89>外经贸计价字第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1989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整治容易发生抢购“大战”出口商品的方案
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外贸收购价格的管理,制止抬价抢购、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国发<1988>73号)的要求,对容易发生抢购“大战”的出口商品拟定了整治方案。
一、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
目前容易发生抢购“大战”的出口商品,绝大部分是国内价格放开的商品,按现行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1.对内外销紧俏、国内多渠道经营、市场混乱的大宗商品,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对主要供外销、出口企业内部容易互相抢购的商品,由经贸部制定最高收购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3.对产地集中、主要供出口的商品,由经贸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或主产区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地方物价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协调价格并报经贸部备案。
上述各类价格制定后,分别由各级物价、工商和经贸部门监督执行,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出口企业抬价抢购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有关商品的出口计划、停发出口许可证、取消出口经营权以及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