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出口商品的管理,强化综合治理的措施
1.严格对抬价抢购商品出口计划的管理。对产地比较集中、市场比较单一的商品,安排出口计划时优先考虑主产地,有些商品只给主产地安排计划;对不承担上缴国家基数内外汇任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安排计划列名商品的出口计划,不批计划外出口。
2.加强对抬价抢购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调整个别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由地方经贸部门发证改为特派员办事处发证或者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改为经贸部发证。
3.适当集中抬价抢购商品的出口经营权。从现在起,不再批准成立或者扩大经营这类商品的出口企业;对国外市场敏感单一、容量有限的出口商品,由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组织联合成交。坚持统一对外,制止低价竞销。
4、对个别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抑制抬价抢购。
三、具体商品整治方案
(一)豆粕、豆饼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土畜产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由有关进出口分公司执行合同。
3.豆粕、豆饼出口许可证由特派员办事处发放改为经贸部发放。
4.严格按出口计划规定的数量出口,不得超计划出口。
5.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本企业自产数量核定的计划出口,不准收购豆粕、豆饼直接出口,今后不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豆粕、豆饼。
(二)对虾(包括海捕虾和养殖虾)
1.由国家物局会同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鲜虾收购和成品虾出厂限价。
2.不承担上缴国家基数内外汇任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对虾出口业务。
3.国内任何单位不准接受外商委托在国内收购出口对虾,违者由工商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对虾,要严格按其自产数量核定的出口计划执行,不准收购对虾直接出口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对虾。
5.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品土畜商会”)统一协调外销市场、客户和出口价格,防止多头对外,低价竞销。
(三)羊绒(包括无毛绒)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协调各主产省的最高收购限价。
2.优先给主产地安排出口计划,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
3.对羊绒出口征收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抑制抬价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