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组织协调出口价格。
(四)水貂皮
1.由经贸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严格执行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水貂皮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的通知》(<87>外经贸计价字第2090号)。
2.水貂皮出口由土畜产总公司和各地土畜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严格按上述经营范围安排出口计划和发放出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只准收购本企业加工用的水貂皮,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准收购水貂皮直接出口。今后不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水貂皮。
(五)蚕茧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制定统一的收购价格。
2.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省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等代理收购。未经委托的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经营。
3.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全国蚕茧原料统一安排调拨。
(六)厂丝
1.厂丝实行国家定价,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纺织部制定。
2.丝类产品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有关省分公司统一经营,工厂不得自行出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3.丝类产品出口一律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成交,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企业不得经营丝类产品出口业务。
4.丝类产品的出口,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超计划出口;出口许可证只发给承担出口创汇计划任务的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5.对丝绸出口征收关税,调节国内外价差,控制“水货”出口。
(七)兔毛
1.由国家物价局同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只给原土畜产总公司系统经营兔毛出口业务的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安排出口计划和发放出口许可证。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协调出口价格。
4.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其自产数量核定的出口计划出口,不得收购兔毛直接出口。
(八)山羊板皮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最高收购限价。
2.严格按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
3.由食品土畜商会会同土畜产总公司协调出口价格。
(九)松香
1.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和林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厂和供应最高限价。
2.严格限制计划外出口。计划外出口由经贸部商林业部审定,由经贸部批准,出口许可证凭经贸部批文发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