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几个具体意见的复函
(<90>汇管管字第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沪银外管(89)6475号《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具体意见的汇报函收悉。
关于有些金融机构在执行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局同意你局拟定的答复意见和宣传方面的几点意见,其他分局可参照办理。执行中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具体意见的汇报
1990年2月23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执行
《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具体意见的汇报
(沪银外管(89)64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总局(89)汇管管字第660号《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下达后,有关金融机构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研究答复的几个具体意见汇报如下,如有不妥,请指示。
一、关于驻华机构提取外汇兑换券未用尽部分是否可以重新入帐,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营利性机构营业收入的入帐问题。
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也不得重新存入原帐户,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及营利性机构营业收入的外汇兑换券入帐不受此限制。
二、关于区分驻华机构“常驻人员”有困难,以及“常驻人员”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重新存入原存款帐户怎么办的问题。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确实难以区分常驻人员的,可放宽执行“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的规定,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其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不能兑回外汇,也不得存回原帐户,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三、关于《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