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多种办法扩大资源,改善供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中属于我国内紧缺的,原则上由企业自己进口解决;自己进口有困难的,可委托外贸专业公司或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组织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的重要紧缺产品,凡接受国家、部门、地方订购的,由国家、部门、地方供应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也可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采购。
(三)国家和地方物资部门开发、协作和投放市场的物资,以及从生产企业中组织的计划外物资,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划出一定数量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紧缺的物资要优先解决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的需要。对有些计划外难以解决的品种规格,要按照国家有关计划内外串换的规定,积极帮助调剂串换。
三、为了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对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多的省市一级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赋予进口经营权,接爱经贸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原来已批准有进口经营权而又符合条件的要保留,并要积极改进工作;其他尚无进口经营权的此类公司,待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以后,根据情况逐步审批。
为了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的“少、小、难、急”物资,属于经贸部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应允许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组织进口,所需进口配额每年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核批。
对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与外商投资企业自己进口享受同样待遇,按照批准的组织进口物资计划和额度,先行免税进口,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对执行中发生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照章补税。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收取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属于进口的,原则上以外币计价结算,双方自愿也可以收人民币;属于国内生产的物资,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双方自愿也可以收取外币。对公司收取的外汇应按照国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不计入出口创汇实绩,每年的净创汇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办理外汇留成。允许公司在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五、为了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各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要帮助解决必要的周转资金(包括外汇)、周转物资;各级银行按照贷款原则和倾斜政策给予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