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资办字〔199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印发的《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
《暂行办法》),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条件,已经作了规定。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刷。为使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规范化,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关于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中央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本级及下属地、市、县等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地、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了有利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有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参加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审查。
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除符合
《暂行办法》第四、第五两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