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不参加外商在香港、
澳门举办的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 <90>外经贸进出港字第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近年来,有些外商(包括港澳商人,下同)在香港、澳门举办内容广泛的综合性展销洽谈会,并在内地到处招揽参展单位,内地一些省、市和公司也曾表示愿意并提出参加这类展销洽谈会。经了解,外商在港澳举办的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主要是以出租摊位赢利为目的,对参展单位缺乏必要的组织,出展效果差;在业务上无法协调和管理,造成多头对外,互相低价竞销,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在港澳举办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应本着统一安排,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原则,以防止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重复出展,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不良影响。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精神,今后凡内地单位参加由外商在港澳举办的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原则上不予同意。对在港澳地区正常举办的各类展销会,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和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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