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
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 国检务<1990>467号)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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