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
《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出口领导小组):
为了治理整顿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秩序,建立良好的投标环境,争取更好的投标机会,增加出口。现将《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如文
附件 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目前我对外投标秩序比较混乱。一个项目国内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同时参与投标,互不通气,各行其事,自相竞争,既卖不上好价,也在国际上造成很坏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兼顾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对外投标的正常秩序,争取更多的中标机会,增加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和条件:
(一)必需具有机电产品外贸经营权,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的会员。
(二)应具有对外成套投标的经验及信誉,有对外投标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三)应具有对外投标的财力,能利用自有资金或取得银行在贷款方面的支持。
(四)必须“工贸、技贸”结合,明确具有投标能力的外贸公司和设计、科研、生产、安装、调试等合作单位,并能达到国外招标的技术质量及交货期的要求。
(五)符合上述条件,并获得投标资格证书者,方可参加对外投标。
投标资格的评定工作,由经贸部商机电产品出口办及有关部门审定后,经贸部颁发投标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投标资格证书者,不得对外进行投标,供货单位不得向其供货,银行不得开保函和发放卖方信贷。
二、凡获得投标资格证书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在对外进行投标前,应主动向机电商会提出参加投标报告,以便机电商会做好协调工作。
机电商会和专业分会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我驻外商务机构等部门搜集招标信息,并及时向有投标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凡有投标资格的会员单位确定向国外某一项目进行投标时,须在招标单位确定截标日期前三十天将投标内容(按附表填写)以传真或快件报到机电商会。逾期不报者,在协调时不予考虑。
三、投标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