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两个以上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凡属行业主管部或归口部内多家外贸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先由行业内部协调,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再参加商会总协调。商会协调时需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提供卖方信贷的银行进行协商、并组织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协调,评定对外投标单位,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提倡在同等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各投标企业开展非价格因素的平等竞争。反对在国际投标中依靠低价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来取得中标。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要更加注重设备的技术质量水平和售后服务,保证按期交货,重合同、守信用。
(三)参加投标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应在商会协商前与承担投标项目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单位签定相应协议。上述合作单位不得同时通过两家外贸、工贸公司对外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工作。
(四)如投标项目的供货规模,超过一个外贸、工贸企业的供货能力时,可由该外贸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投标,也可报行业主管部门、商会或专业分会帮助组织其他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联合投标,组织分包,以保障中标后能按期按质完成交货任务。
(五)对重要的或创汇较大的投标项目,为了更有保障地争取我国中标机会,商会对参加投标而投标条件不相上下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组织协调,共同采取适当的对外策略,保证其中投标条件最好的一家中标。中标后,视具体情况,中标单位在利益分配上、配套设备的分包上或在以后的投标机会中,适当照顾陪标单位的利益。
(六)为了提高创汇效益,商会有权对参加同一投标项目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进行综合比较,建议出口效益低或供货能力差、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的单位退出投标。或者商会只协商价格及交易条件,允许我有资格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利用各自不同的供货渠道和投标代理,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由招标单位进行评标,接受招标单位的评标结果。
四、申诉和协调争议
投标中,如发生有争议,参加投标单位要如实、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意见,商会负责进行协调复议。各参加投标单位要严格遵守商会的协调意见。
对重大项目的争议协调,机电商会要事先向经贸部、行业主管部门及我驻外有关使馆商务处等方面征询意见。
五、对投标工作的监督
机电商会及各专业分会要了解投标、评标、开标、中标签约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中标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要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以便改进今后的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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