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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主动与我驻在国商务处联系,在商务处的协助下,内外配合,共同搞好对外投标的协调工作。
  投标业务涉及招标国的贸易态度、官方背景等诸多有关情况。为了减少风险,对招标项目的情况、国外厂商及工程项目买方的资信情况(包括支付能力)投标竞争对象的了解等,都需要取得我驻外商务处的密切配合。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要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对资金、原材料、卖方信贷等给予支持,为保证按期、按质交货创造条件。
  七、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和国家信誉的,商会或由商会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国家经济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失者,可开除其机电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的会籍,必要时,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外贸经营权或采取其它措施制裁。
  (1)没有取得有关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单机出口投标资格证书,而擅自参加投标者;
  (2)参加投标而不事先及时向机电商会及其所属有关分会报告,影响投标协调工作者;
  (3)对经机电商会或有关分会协调做出的决议拒不执行者;
  (4)在投标过程中搞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信誉和其它投标单位利益者。
  (三)各会员单位如认为机电商会或分会的协调不公正,有权向经贸部等上级机关申诉。若上级机关维持原协调意见,则必须遵守。
  在投标中,机电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人员对会员单位上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机电商会或经贸部将视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八、机电商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拟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九、本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附表: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上报情况表。

附表        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上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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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全称(中、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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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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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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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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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如成套项目年生产规模,是否包括土建等;单机招标的规格、数量│
│等):                                 │
│                                    │
├────────────────────────────────────┤
│截标日期:             开标日期:             │
├────────────────────────────────────┤
│投标者国内合作单位(设计、科研、生产、安装调试、土建施工等):     │
│                                    │
├────────────────────────────────────┤
│卖方信贷来源(银行单位、信贷金额):                  │
├────────────────────────────────────┤
│投标国外代理商名称:                          │
├────────────────────────────────────┤
│填报单位(即投标单位):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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