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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行动做出安排。

  二、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的指导原则。

  三、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需要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的事项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八、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会议纪要记

  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公文的形式和使用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性公文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发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会议通知等。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1.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

  2.批准、发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发布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

  5.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6.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文;

  7.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作出解释;

  8.任免司(局)级领导干部;

  9.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3.奖惩有关人员;

  4.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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