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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
(财办函[2005]7号)


山东省财政厅:
  近来,你厅多次来电咨询我部,反映部分市(地)在组建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存在着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希望我们给予解释和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办发[2003]28号文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办发[1998]101号文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不存在交叉。
  按照国办发[2004]84号文规定,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这已经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另外,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已分别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设立了专门处室,承担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
  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机构设置上的相对统一,更好地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你厅和相关市(地)财政部门可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职责划分原则及国办发[2004]84号文规定,合理划分市(地)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和范围。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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