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
会计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立账,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