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
探伤装置应具有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该指示器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灯光颜色分别显示源辫在源容器内或外;
2.用数字显示源辫离开源容器的距离;
3.用音响提示源辫已离开源容器。
(六)标志和标识
在探伤装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上应铭刻下列内容:
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探伤装置生产厂名称;
3.产品名称;
4.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称;
7.设计的最大装源活度。
(七)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卡与探伤装置应可靠联接,且便于更换。更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三、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