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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五)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

  探伤装置应具有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该指示器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灯光颜色分别显示源辫在源容器内或外;

  2.用数字显示源辫离开源容器的距离;

  3.用音响提示源辫已离开源容器。

  (六)标志和标识

  在探伤装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上应铭刻下列内容:

  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探伤装置生产厂名称;

  3.产品名称;

  4.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称;

  7.设计的最大装源活度。

  (七)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卡与探伤装置应可靠联接,且便于更换。更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三、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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